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簡麗雪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簡麗雪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簡麗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同意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5,000元之科刑判決,記明筆錄,檢察官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求刑,而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已符合緩刑之要件。因此,本件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自應在雙方合意之範圍內為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
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451條之1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96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