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目明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宋榮峰 被告 陳芬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目明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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