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甲○○
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95年9月7日│9,970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 陳翔立 │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