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55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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