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56號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被上訴人大衛鉅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鋒美裝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游婷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