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采甯李亞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