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債權人 孟三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清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案當事人如有約定利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金額與支票數額不符,如欲以票據關係請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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