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張雪玉 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代表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世賢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在本院判決後,已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由原來之 邱建富 變更為林世賢,而經原告於108年1月9日提起上訴,有彰化市公所網站公佈欄焦點新聞及本件進行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代表人林世賢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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