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鐠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哲 抗告人 林一男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相對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爭執共同簽發內載發票日民國104年9月9日,到期日及利息未載,面額美金600,000元整之本票乙紙,付款地為臺南市○○區○○路○○○號,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惟因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若相對人未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者,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本件抗告人並未於104年11月5日收到聲請人之付款提示,相對人逕自行使票據追索權,顯不適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於104年11月5日起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乙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應堪可採。且系爭本票形式上觀察,票據上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因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據相對人之聲請及其所提出之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以准許強制執行,其裁定應無違誤。抗告人固辯稱相對人未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云云,然系爭本票係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票據,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於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時,本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自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併予確定抗告程序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古小玉┌────────────────────────────────────────────┐│附表:105年度抗字第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民國)│(美金)│(美金)││(民國)││├──┼──────┼─────┼──────┼───────┼───────┼─────┤│001│104年9月9日│600,000元│60,171.45元│未載│104年11月5日│2.36065%││││├──────┤├───────┼─────│││││81,918.24元││104年11月5日│2.36065%││││├──────┤├───────┼─────│││││34,696.02元││104年11月6日│2.37070%││││├──────┤├───────┼─────│││││40,211.48元││104年11月9日│2.37080%││││├──────┤├───────┼─────│││││75,699.04元││104年11月12日│2.39500%││││├──────┤├───────┼─────│││││70,069.5元││104年11月20日│2.41175%││││├──────┤├───────┼─────│││││34,639.79元││104年11月27日│2.45490%││││├──────┤├───────┼─────│││││200,417.13元││104年12月4日│2.4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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