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翊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翊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翊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何翊翎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附表:受刑人何翊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108年度偵字第256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3號(編號2至3,前經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3號(編號2至3,前經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