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舜位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舜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舜位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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