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