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吳至格 律師 楊代華 律師被告乙○○
丁○○丙○○戊○○原名 劉効文 .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