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柏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9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柏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67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所提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後補」(本院簡上卷第7頁至第9頁),且迄今仍未見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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