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異議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 許榮華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復為同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本條例47條第5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公告債權人應於民國105年7月5日及同年7月25日前申報及補報債權,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20日公告於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有本院105年6月15日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公告及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今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7日始陳報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4萬3,197元暨週年百分之11.7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已逾申報及補報債權期間,縱聲請人已取得確定執行名義,揆諸前揭規定,亦不得補報債權,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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