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告 郭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