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金門縣○○鎮○○路○段○○號1樓,查獲被告吳志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翌(23)日晚上7時許,持聲請人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其到場執行採集尿液送驗時,被告主動交付如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0.3290公克《含1袋》,淨重0.1290公克,驗餘淨重0.1288公克,金城警刑字第102000163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下稱甲案)。嗣警方又於同年2月17日晚上10時10分許,在金門縣○○鄉○○○路○段○○○號○○弄○○號202室,查獲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0.9930公克《含1袋》,淨重0.7070公克,驗餘淨重0.7068公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下稱乙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壹物中心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故均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惟聲請沒收銷燬之標的本應明確、詳實;反之,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毒品,依卷內相關證據,無法認定檢察官所聲請者與扣案之標的確屬同一,法院自無從為准予沒收之諭知。
三、經查:㈠甲案部分:依金城分局102年4月8日金城警刑字第102000282
2號函稱:「檢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影本1份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袋,...本案為嫌犯吳志豪於102年1月23曰19時許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毛重0.3公克、淨重0.1公克)為本分局查獲」(見福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毒偵字第6號卷第20頁)等語,惟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所示,其案由欄固記載「吳志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而其檢體保管字號載明「無編號」,且檢驗結果欄明載「1.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3290公克(含1袋),淨重0.12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28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2.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9930公克(含1袋),淨重0.70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706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見福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毒偵字第6號卷第29頁),上開毒品鑑定書所檢驗之甲基安非他命為2包,而本件扣案物為1包,與前述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2年4月8日金城警刑字第1020002822號函文內容已有不符。雖檢察官出具金湖分局小隊長劉華泰繕具之職務報告內載「...係因金門縣警察局鑑識組送驗時,未以1件1案分別送驗,且檢驗機關未依檢體保管字號載明編號,加上查獲之員警所使用之磅秤經密度不如鑑定中心之專業磅秤之故...」等語,然經本院前案向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保管紀錄查閱結果,其上均無任何檢體保管字號之記載,有該對贓證物室管制登記簿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3號卷第27至31頁)。據上,自無從認定「甲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即為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欄1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
㈡乙案部分:經遍閱全卷,查無聲請意旨所稱金城警刑字第00
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且卷內亦查無乙案部分之搜索扣押筆錄、警詢筆錄、扣案物蒐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從而,乙案部分警方是否查獲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地點、有無扣案毒品、扣案毒品種類等各節,即屬不明,自無從推認「乙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即為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欄2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未能證明甲案、乙案扣案物即為前述毒品鑑定書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與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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