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台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台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台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72元,應繳納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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