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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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不予續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蔡幸伶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史哲 被告高雄市立美術館代表人 謝佩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矯恆毅 律師 黃青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公申決字第23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