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7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 洪文濱 債務人 張雅芬 債務人 陳美英 債務人 張志強 債務人 張志雄
一、債務人陳美英、張志強、張志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昭順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雅芬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