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聯毅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炭素工│上海商業銀│102年6月6日│264,495元│LCA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蘆洲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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