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曾芳鈴 被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坤 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81,475元(系爭建物面積為7,859.29平方公尺,課稅現值新台幣50,512,900元,請求除去妨害之範圍為其中3,000平方公尺,計算式:00000000X3000/785
9.29=19,281,475,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1,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