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唐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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