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
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