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洪清通 訴訟代理人 洪賴菁美
莊文龍 被告 邱炳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 楊志紳 原共同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511,664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楊志紳以言詞撤回起訴,並經被告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31-32頁),原告復將其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1,664元,及自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7頁)。揆諸上開規定,楊志紳撤回起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變更訴之聲明部分,則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與楊志紳共同承租位在臺南市○○區○○里○里00○00號之 李文德 養雞場養雞。被告於101年3月15日以每台斤25元之價格,向伊購買1批總重約12,280公斤之黑毛山雞,買賣價金共511,664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被告之司機並於當日駕車分5趟將黑毛山雞全部運回。伊已將黑毛山雞全數交付被告,詎被告迄今仍拒絕給付上開買賣價金,爰依兩造間所訂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又該批黑毛山雞嗣後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確定為罹患禽流感,且全數送至化製場銷燬,惟被告向伊購買黑毛山雞當時,市價約為每台斤35元,伊係因該批黑毛山雞品質參差不齊,賣相較差,始以每台斤25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告,被告於契約成立時已明知該批黑毛山雞有瑕疵,伊對被告自無庸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被告以伊交付之黑毛山雞有瑕疵為由,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難謂為合法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1,664元,及自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對於伊於101年3月15日以每台斤25元之價格,向原告購買1批總重約12,280公斤之黑毛山雞,買賣價金共511,664元等情,並不爭執。惟伊之司機當日駕車分5趟將黑毛山雞運回伊所經營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後,該批黑毛山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派駐在○○公司之獸醫師檢查結果,疑似有禽流感症狀,嗣後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確定為罹患禽流感,且已全數送至化製場銷燬。該批黑毛山雞既罹患禽流感,必然已滅失或減少其價值及效用,原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伊自得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伊已於本院102年2月27日審理時當庭對原告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請求伊給付買賣價金,即非有理由。又伊固因該批黑毛山雞賣相較差,而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向原告購買,但並不代表伊明知該批黑毛山雞已罹患禽流感而仍向原告購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1年3月15日訂立系爭買賣契約,由原告以每台斤25元之價格,將總重約12,280公斤之黑毛山雞1批出售予被告,買賣價金共511,664元,原告並於當日將黑毛山雞全部交付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雞隻銷售明細表、地磅記(紀)錄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得否以原告出售之黑毛山雞有瑕疵為由,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向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11,664元本息,於法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於101年3
月15日15時55分接獲派駐○○公司之屠檢獸醫師 李崑鴻 通報,發現當時○○公司屠宰之1批楊志紳所有、飼養於台南市善化區茄菝里之黑羽土雞(共5車,約7,270隻)中,有部分雞隻有雞冠發紺、肌肉出血、眼窩下腫脹、口鼻分泌嚴重及腳成紅色狀(發燒)等疑似禽流感症狀,且屠宰前已有54隻雞隻死亡,經採樣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後,確定為罹患禽流感(即分離到H5N2亞型禽流感病毒)而須全數廢棄,嗣後上開雞隻於101年4月5日全數送至屏東縣楓田化製場銷燬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102年1月15日防檢高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結凰公司發現疑似禽流感病歷處置情形報告、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01年3月16日屏縣畜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1年4月2日農衛試疫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動物屍體指定化製處理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41頁、第46、50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係與楊志紳共同承租位在臺南市○○區○○里○里00○00號之李文德養雞場養雞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亦係於101年3月15日將黑毛山雞全數交付被告,亦據前述。基上,堪認原告交付被告之黑毛山雞確係罹患禽流感,且已全數遭銷燬。
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
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交付被告之黑毛山雞既罹患禽流感,且已全數遭銷燬,則原告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自屬有滅失或重大減少價值、效用之瑕疵,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屬有據。又系爭買賣契約既已解除,則被告自無給付原告買賣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511,
664元本息,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雖主張:被告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向原告購買黑毛山雞,其已明知該批黑毛山雞有瑕疵,其無庸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云云,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伊所指的瑕疵並非指雞隻罹患禽流感,而是指賣相較差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難認被告明知原告所出售之黑毛土雞有罹患禽流感而仍加以購買。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所經營之結凰公司經政府派駐有獸醫師,須獸醫師在場才可進行屠宰等語,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頁),則於被告所經營之結凰公司派駐有獸醫師之情形,且依上述政府機關針對罹患禽流感雞隻係採取銷燬之行政措施以觀,被告亦無冒險購買可能罹患禽流感之雞隻之理。依此,被告雖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向原告購買黑毛土雞,亦難認為被告於契約成立時知悉該批黑毛土雞係已罹患禽流感,原告主張其無庸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云云,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511,664元,及自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