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1年6月19日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相對人於88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6日起至128年10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8年10月2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88年10月26日邀同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8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⑵95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89,9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0年10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浮動計算。⑶92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36個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0.624機動調整。⑷9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60個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機動調整。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貸款視為到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於⑴97年4月30日、⑵97年5月5日、⑶97年2月10日及⑷97年2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計尚積欠本金⑴1,236,373元、⑵440,277元、⑶55,845元、⑷197,2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繳納,依前述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應全數繳清,然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借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6月24日新院雲民誠97拍247字第1225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光華││586│建││2│86.00│10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9│新竹市 田美一 │新竹市光│住家用、│7│││││││││││7│││平│全部│││1│6│街1號3樓│華段586│鋼筋混凝│9│││││││││││9│││方│││││3││地號│土造、5│.│││││││││││.│││公││││││││層│6│││││││││││6│││尺│││││││││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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