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60號聲請人 楊錦雲 代理人 楊智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84NX-00000000-0│1│387│││股份有限公司││││├───┼──────┼────────┼───┼──┤│0002│味全食品工業│85X-00000000-0│1│162│││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