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明義 被告 許文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上開 被告等人給付貨款。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何佳蓉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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