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江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曉汾 等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如:民法第474條、第
478條前段規定所示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或票據法第5條第
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及第133條所示之票據法律關係等)。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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