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4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俊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俊逸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對賭六合彩賭博,有礙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並斟酌被告賭博之規模;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學歷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地板美容包工,為輕度身心障礙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被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贏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之獲利高於5000元,依據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定被告獲利5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449號被告李俊逸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
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逸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之某日,以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 林士棋 (涉嫌經營賭博之犯行,另案偵辦)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林士棋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供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下注簽賭六合彩以賭博財物1次。賭博方式係由李俊逸簽選號碼後,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50元至100元不等,以俗稱「二星」、「三星」之方式簽注,若簽中,即依林士棋所定賠率給付彩金,若未簽中,賭資則歸林士棋所有。嗣警方於108年
7月16日13時2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士棋上開賭博場所執行搜索查獲,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等物,並自該行動電話中,發覺林士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對帳資訊予李俊逸之情,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逸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林士棋於警詢所稱情節相符,並有林士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侯凱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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