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債權人 郭怡君 債務人 陳凌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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