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敏泉
陳碩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敏泉、陳碩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張國隆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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