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90號原告 林聖傑 被告 黃女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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