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8號抗告人 沈晏妮 相對人 孫大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對於本院109年11月11日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