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6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936號
原告 邱紹榕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