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垣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富吉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
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