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