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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