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陳瑩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