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選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選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選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香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選偵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玉香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選舉法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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