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正賢 、 蔡雅惠 、 謝雨真 、 劉定安 、 王敏東 、李育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