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謝馨嫺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周麗玲 間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反訴被告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05年5月16日苗地二字第1050003080號函附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
4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1平方公尺)、編號D2(面積0.32平方公尺)之土地予以分割後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反訴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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