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泉富
陳泉鑫 陳仕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地 間因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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