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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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宇軒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宇軒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72巷」更正為「72號」;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射精於」後補充「自己手上,再使精液滴於」、倒數第3至2行「棉被」均更正為「毛毯」;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現場照片12張」更正為「現場照片28張」;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行「刑案件現場勘查報告」更正為「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宇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 陳佑瑜 成立和解,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065號被告柯宇軒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宇軒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某時許至同年月31日0時43分期間,發現其同住在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72巷8樓之2同樓層不同房間之室友陳佑瑜不在,且房間門未鎖,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陳佑瑜之同意,無故侵入上址陳佑瑜之房間內,之後因為想要報復之前與陳佑瑜之嫌隙,基於毀損之犯意,逕自躺在陳佑瑜床上,再以手淫即俗稱打手槍之方式,射精於陳佑瑜棉被及床單上,致陳佑瑜無法再使用該棉被、床單。嗣經陳佑瑜發現房內有不明口罩、床單及棉被上有不明黏液乾掉痕跡,即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佑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宇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佑瑜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1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件現場勘查報告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兩罪,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