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8月20日點名單、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060號卷第41-45頁)。惟本院依法傳喚、囑警拘提被告乙○○,並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案,被告乙○○均未到庭應訊,且被告乙○○目前亦未因案在監或在押,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函附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乙○○確已逃匿,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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