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6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6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劉信」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