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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