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債權人 李曉萍 即齊鳴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鐘美雲 即信億工程行、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蕭孟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億工程行」係
由何人所獨資經營?( 臺端 以同一支票向本院分別聲請對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 劉信文 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未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及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交付系爭支票予債權人(經查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於107年4月18日始為核准設立,在此之前,無從背書轉讓並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確認後請具狀說明並將另一重覆聲請案件撤回為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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