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8日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148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