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7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鄭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